第90章 幽燕定策:律法天平下的罪与罚(1 / 2)

永徽六年十月十八,幽州府衙的正堂内,烛火摇曳。张守珪端坐在案前,手中的朱笔在公文上划过,发出簌簌声响。堂下,数十名残余契丹部落的俘虏被绳索捆绑,依次跪在青砖地面上,他们的脸上写满了恐惧与绝望。

“根据大唐律法,劫掠商队、侵扰边境,罪无可恕。”张守珪的声音低沉而威严,回荡在空旷的大堂,“但念在你们尚有悔悟之心,朕决定从轻发落。”他微微抬眸,看向身旁的司法参军,“将他们的罪行记录在案,押入大牢候审。”

在幽州的监狱内,新任典狱长正指挥狱卒们布置牢房。这所监狱采用墨家最新设计,牢房的墙壁由特制青砖砌成,内置隔音夹层;牢门则是玄铁打造,搭配墨家研制的“万象锁”,非特制钥匙无法开启。“从今日起,”典狱长对狱卒们训话,“这里关押的每一个犯人,都要严格按照新律法执行。”

大唐律法的修订,凝聚了众多法学家的心血。他们深入研究了春秋时期秦国的严苛刑律、汉朝九章律的宽严相济、三国时期蜀汉诸葛亮法治的严明公正,以及北周律法的完备体系,从中汲取精华,去其糟粕。新律法明确规定:终身监禁不得少于38年,无期徒刑则为25年;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,如谋逆、叛国,处以极刑;而强抢民女者,视情节轻重,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轻微性骚扰,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对于未成年犯罪,律法更是慎之又慎。若未成年人犯罪,需视其年龄、心智成熟度以及犯罪情节,由专门的少年法庭审理。12岁以下者,若犯罪,主要以教化为主,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;12岁至16岁者,犯罪则从轻或减轻处罚,多以劳役、公益服务代替刑罚,同时接受专门的法律与道德教育;16岁至18岁者,犯罪虽比照成年人量刑,但仍会酌情考虑其年龄因素,给予一定的宽缓。

此刻,在府衙的偏厅,司法官员们正对着契丹俘虏的卷宗争论不休。“这些人多次劫掠,手段残忍,”一位老吏拍着桌子,“理应重判!”但年轻的主簿却摇头反驳:“他们中有不少人是被胁迫的,且如今已放下武器,依律可从轻。”最终,众人依据新律法,综合考量犯罪事实与犯人的态度,拟定了判决。